意向声明

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章程
1. 目标
为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良好公司治理原则、国际标准、集团政策、战略以及正大集团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公司实施了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包括对法规遵守情况的监督。
2.1 公司治理、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原则上由具备以下资格的高层管理人员组成:
• 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合规和可持续发展方面拥有适当的知识和经验。
• 能够用足够的时间提前研究会议文件。
• 能够定期参加会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2.2 公司治理、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原则上由董事长任命。
2.3 公司治理、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原则上应任命一名委员会秘书。
公司治理、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原则上应与公司董事长的任期相同,并除非董事长另有规定。
4.1 监测绩效,确保遵守各项制度,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合规和可持续发展。
4.1.1 考虑战略、预算、计划、目标和关键绩效指标。
4.1.2 考虑相关政策和指南。
4.1.3 监督政策和计划的实施。
4.1.4 监督有效操作系统的部署
4.1.5 提高认识,培养企业道德文化。
4.1.6 监督业务进展的评估和报告。
4.2 采取后续行动,确保有受理举报和投诉的渠道和程序,以及保护举报人和投诉人的措施。
4.3 对任何可能给公司带来问题的利益相关者和行动的报告或管理进行系统的监测和监督。
4.4 履行董事长指派的任何其他职责。
5.1 公司治理、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原则上应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可酌情召开额外会议。委员会主席也可酌情召开视频会议。
5.2 会议的法定人数原则上至少包括出席会议的委任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才能被视为达到法定人数。
5.3 会议应以多数票作出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合规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均有一票表决权。如果票数相同,会议主席应多投一票,作为决定票。
5.4 在任何事项上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公司治理、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该议程的讨论并投弃权票。
5.5 高管、员工、外部顾问、相关人员或公司治理、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认为合适的人员可应邀出席会议,汇报工作或提供信息。
5.6 公司治理、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向公司治理、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主席提交议程,包括准备包含完整和实质性信息的会议记录,系统地保存会议记录和证明文件,并跟踪会议决议的执行结果。
公司治理、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原则上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我评估。
公司治理、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向董事长报告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以及合规方面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正大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确保将上述进展报告发送给正大集团相关职能部门。
公司治理、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对本章程进行审查,或在出现重大变化时进行审查。